答:可以。
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,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(即商标授权)。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,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,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。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,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,由商标局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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